网络日益成为食品销售渠道的今天,由于交易数据的可视化,电商对食品行业更多意味着“业态升级”。但这一业态的复杂促使一些专营食品的电商平台正扮演着“守门人”的角色。
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中也不乏缺少专业鉴别能力的“门外汉”。这扇门若有缝隙,又会是多宽?
电商平台的数道”门”
林森是上海知名电商平台的采购总管,其对于食品“好坏”的嗅觉拥有职业灵敏。他说,这一方面得益于从事食品行业的长期工作经历,一方面用“血”的教训换来的宝贵经验。
在食品生产厂家、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关系结构上,林森以自身经营的电商平台为例,在合作过程中,一般选择直接与生产厂家洽谈,这样可以减少中间环节,从而降低成本。
与此同时,生产厂家也拥有自身的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尤其是知名的食品品牌,他们在自身的经销层级上作一些区域上的分级,比如华东大区代理商等等。因此,生产企业通过“代理商”或“经销商”间接地与电商平台进行合作。代理层级的不同,也会导致合作模式出现千变万化的情况,这可以部分地解释同一种食品,为何会在网络端出现各种各样的价格。
“电商平台也与他们展开合作,这样可以丰富我们食品的货源,但通常情况下,需要享受相关的待遇,比如在退货时,代理商需要提供与厂家相同的待遇。”林森说。但他需要承担两项“把关责任”:“商品供货方是否合规”以及“商品是否合格”。
前者指的是,供货方经营食品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后者指商品需要经过相关的检验合格。
在进货前,电商采购方需要掌握上游产业链的所有情况,这至少包括三个环节的查验,首先是商品生产厂家合法状态的查验,如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的核查;其次,查验厂方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商品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在最后的流通环节中,如果是从“代理商”或“经销商”处采购,还需验证“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三证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
此外,为了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电商平台一般情况下还要核验商标注册人的相关信息和授权书等。
至于“进口商品”的经营,供货方不仅需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以及需要食品流通许可证”,而且“还多了数道程序”。
这“数道程序”涉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相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号与货物符合一致。
“在所有进口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林森说。关键字抽取:“差评”
除了规模化的电商平台外,个体网店经营者也能代理经营部分的进口商品。目前,我国的网上经营平台也都设置一套开店流程。
根据普遍采用的流程,网络平台首先进行具体招商,随后经营者需要缴纳一定数目的保证金,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经营者需要提供产品授权书,在通过平台的品牌审核后,才准许上架。
整个过程如果不在年末或年初,一般开张的流程约在两周至1个月内。
“如果平台严格的话,还将规定经营者的授权不超过3个级别,食品的检验报告有效期在半年内。”上海一知名食品电商平台总裁申平(化名)说,对于经营者资质的要求每年都不一样,从现有的市场来看,专营店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而且公司成立时间规定要超过一年。
申平认为,此举也是网络平台防止实力不强的经营者从事非法食品买卖。
对于平台而言,也具有相应的“监管能力”。这表现在平台在自身的监管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违规”,则采取扣分机制,甚至可以取消经营者的资质。
业内人士称,平台的监管可以通过两项最主要的技术手段来实现,针对客户的打分和售后评价进行分析,比方抽取投诉行为中的关键字“差评”。同时,平台还可以进行数据库管理,在大数据运行过程中监督交易过程,一旦投诉超标,就会“数据预警”。
业内人士介绍,平台除了“自身监管”外,外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会对平台进行例行检查。
但业内人士坦承,因为店家众多,做到对所有店家的品质监督在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不会“尽善尽美”,也会出现“监管失位”的现象。
原因在于,网络空间在塑造跨地域交流的同时,也创造着足以遮蔽真相的手段。相比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线下实体超市的巡查力度,以及“职业打假人”的举报监督,网上的监管力度肯定不及线下。
业内人士称,一号店在过去的10个月中,因违规被处罚的次数达到了16次,罚款近百万。
那么,消费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又如何区分“高仿进口商品”和“真品”呢?
最直观的“武器”:查看投诉量
对于消费者如何提升自身在网购食品的鉴别能力上,申平建议,还是选择知名品牌,以及大厂家出产的食品,进口食品一定要留意有没有中文标签,不能光留意“价格便宜”。一旦网上出现的五香牛肉干价格低于一公斤60元,那选择时就要慎重一些。
在网上选取商家时,消费者要货比三家,注意商家的投诉量和网友的一些评价。“它们是最直观的方式。”申平说。
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食品经营者无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都有多部法律法规对相应行为作出了明晰的法律责任及其主体的规定。如《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62条中,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问题在于,网络销售的跨地域特征带来了“异地监管”的难题,这该由谁来负责呢?
监管:政府监管部门应负“源头治理”责任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厉曙光称,由于网络环境和现代物流条件的进步,“造假”已经出现了“多地造假”和“多环节造假”的现象,而这意味在仿冒进口食品的手段上越来越隐蔽,不法商家的目的在于牟取暴利的同时,逃避法律的打击。
专家将影响“网购进口食品”安全性的社会责任更多地指向“源头管理”,即“高仿进口商品”生产地的监管部门。
“这些部门要加强打击力度,不能行政不作为。”厉曙光称,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的驱使中,的确在我国某些地方出现高仿进口商品的现象,而这一现象屡禁不绝,背后的可能原因之一便是交织着“沆瀣一气”的地方利益。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县一级及以上行政监管部门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监管任务和打击责任,以在源头上就杜绝流入网络销售环节的现象。”厉曙光说。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入了“可追溯”和“互联网食品实名制”的法律要求。
对此,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农业部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专家孙效敏教授表示,食品追溯制需要食品生产企业满足一定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全面实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主客观条件尚不具备,短时间内食品追溯制度不可能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短期内,应该是先贯彻落实有能力的大企业的食品追溯体系,今后可以将这一体系逐渐推广到食品加工生产的整个供应链中。”孙效敏说。
顾文剑 詹佳骏
转自 新浪